论文《从我国QDII法律监管看行政法的域外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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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国内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正一步一步向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在这重要的过渡时期,我国于2006年4月开始实行QDII制度。QDII制度是一种资本跨境流动的安排机制,其实施增加了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渠道,并打开了我国投资者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大门。 本文第一章将从法律的域外效力出发,对行政法部门的域外效力进行探讨。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本章的重点就在于对经济监管类行政法的效力来源的理论基础的讨论。在对上述问题得出初步结论后,在第二节中本文将以经济理论的变化发展为主线,对行政法对经济领域的监管的领域与范围的变化过程进行一些分析,为第二章对新兴的QDII制度呈现出的新特点的探讨打下基础。 文章第二章主要探讨我国推行QDII制度所面临的风险。普遍而言,一国实行QDII制度必然面临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海外投资操作风险和跨国监管风险等。而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我国在推行该制度后可能会导致外汇资本外流趋势增强,从而分流国内资金,对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冲击。再者,国内成熟机构投资者的欠缺及其海外投资经验的不足,可能引发机构投资者风险和跨国监管不足等风险。 第三章重点讨论了国外一些成功的范例与监管理论成果,以及这些成果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我国QDII制度的借鉴意义。由于QDII制度起源于海外,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在这些国家渐渐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这对于刚刚实施QDII制度不久的我国来说,其经验和教训都是十分宝贵和值得吸取的。 第四章为文章的结论所在。要有效防范推行QDII制度的风险,加强资本项目开放的可控性,必须完善QDII法律制度。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的QDII制度的法律环境,立足实际需要,放眼资本项目自由化的长远发展,提出了完善我国QDII风险的法律防范制度的具体框架:严格挑选QDII主体,注重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查;从风险角度规范QDII的运营投资行为,引导QDII主体健全内控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同时必须注重加强监管合作,推进跨国监管合作进程。 迄今为止,对QDII制度的研究多见于经济学领域,对这一制度的行政法学研究则流于粗略的框架阶段,鲜见从法学角度对QDII制度的风险法律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行政法理论和经济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对QDII制度的监管尤其是我国推行这一制度的特殊特点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QDII制度风险的一系列法律监管措施,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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